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三,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无钱遂起盗窃之念,后随身携带剥线钳等作案工具前往富某某互助镇明搏养殖公司,将该公司位于互助中学围墙上长达119米的电缆线(价值5440元)剪断,并分三次将剪断的电缆线搬回自己位于富某某邓井关街道万古村家中,后在自己卧室内用小刀将电缆线外皮剥掉收集铜线,之后将大部分外皮丢弃于垃圾箱及河道内。2020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以970元的价格将处理好的电缆线卖与路过的收荒匠。后将这970元的赃款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及购买药品。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4日王子明对被告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虽未赔偿但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洁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