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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5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肥西县**乡**村**村民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8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肥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因赌博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庐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早晨,被告人李某某潜至肥西县**工业园**村**村民组朱某某家屋后,扳窗进入被害人卧室,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一条金皖香烟。

2. 2020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潜至肥西县**镇**社区**村民组汪某某家二楼,扳窗进入被害人卧室,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手链、项链各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4.释放证明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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