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栋**室,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4时许,被告人李国到肥东县**镇**宿舍区,使用工具从窗户将被害人许某某放在床上的VIVO牌手机盗走。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25元。
被盗手机已被肥东县公安局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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