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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德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广德市**镇**小区**幢**号由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超市,趁超市内无人将收银台抽屉里的一个红棕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6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3.视听资料;

4.证人沈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慧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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