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检朱室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3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所门口,将余某某的一只法国斗牛犬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法国斗牛犬价值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盗法国斗牛犬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杨寨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豹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武汉市第四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领条等书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莉
代理检察员 牛芬晓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壹页。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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