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户籍地太和县**镇**户,住太和县**小区**号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三次将徐某某放在太和县**镇**饭店门口的钢板盗走,经太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块钢板的价格为人民币290元。
2.2019年1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太和县**镇**社区居委会门口,将该居委会的一块钢板盗走,经太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10元。被盗钢板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超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太和县**小区**号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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