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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14〕81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74年****日,身份证号码6123261974********,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宁强县********单元**号,无业。2010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2月14日被减刑释放。2014年5月26日因吸毒被宁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宁强县**镇**村**组李某某商店,盗窃该商店内200余元现金及六条香烟。后李某某将盗窃香烟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080元。

2、2014年5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宁强县**镇**村**组陈某某商店,盗窃该商店现金200余元及香烟七条。后李某某将香烟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90元。

3、2014年5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宁强县**镇**村**组刘某某商店,盗窃商店内现金200余元及香烟七条。后李某某将香烟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60元。

4、2014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宁强县**镇**村**组张某某商店,在盗窃商店内一个钱包时被张某某发现。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四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3430元,钱包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久东

2014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逮捕,现羁押在宁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其他证据材料一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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