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县,捕前住银川市兴庆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银川市兴庆区绿地二十一城宁夏***有限公司,盗窃联想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液晶显示屏两个、海康威视牌7116型监控录像机两台。后将盗窃台式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屏变卖得脏款500元全部挥霍,录像机硬盘自用,两台录像机主机被扣押。经鉴定,两台海康威视牌7116型监控录像机主机共计价值120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银川市兴庆区绿地二十一城宁夏***有限公司,盗窃联想小新Air-14电脑一台、联想TheinkpadE485电脑一台、华硕F80S电脑一台、红酒一箱。后将三台笔记本电脑变卖得赃款700元全部挥霍,一箱红酒被其饮用。经鉴定,联想小新Air-14电脑价值3300元、联想ThinkpadE485电脑价值3100元,两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6400元人民币。
3.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银川市兴庆区绿地二十一城宁夏***教育机构,盗窃联想Thkpa1X240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Y700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两台电脑变卖得脏款600元全部挥霍。经鉴定,联想Thkpa1X240笔记本电脑价值1600元人民币、联想Y700笔记本电脑价值900元,两台电脑共计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田某某、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价格认定结论;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902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案卷材料壹册(附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