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经济区十号码头先后盗窃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用于固定风扇叶架子的T字型铁质风扇安全插销共计11个,后变卖。经价格鉴定,被盗的T字型银色金属制安全销(插销Q3450)价值人民币208.8元每个,1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296.8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李某某带领民警到东沽一废品收购站查获被盗的安全插销6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照片;
5.视听资料、截图;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王娟娟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5页,证据卷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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