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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日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至5月9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窜至本市河西区**道**便利店内,采用结账小部分货物以掩护将大部分货物放入随身口袋窃走的手段,先后5次秘密窃取该商店内货物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使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同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事发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盗窃丘比沙拉汁千岛酱6罐、思潮大林鳕鱼龙虾模拟蟹肉黄油蒜香2袋、红牛饮料强化型250ml1罐、PITTA时尚新素材口罩深灰色1袋、力保健人参王浆型100ml2瓶、潮萌集便携香皂片1袋。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4.1907元。

2同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事发地点,采用同种手段盗窃丘比沙拉汁千岛酱6罐、思潮大林鳕鱼龙虾模拟蟹肉黄油蒜香5袋、红牛饮料强化型250ml1罐、魔爪超越330ml2袋、欧莱雅男士劲能深层净化洁面膏1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4.28元。

3同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事发地点,采用同种手段盗窃瑞特斯波德迷你七彩什锦巧克力1袋、红牛饮料强化型250ml4罐、士力架花生巧克力70g1袋、吴江鲜脆菜丝80g1袋。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2.35元。

4同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事发地点,采用同种手段盗窃韩国石锅拌饭饭团1个、妮维雅男士水活多小润肤露2袋、红牛饮料强化型250ml1罐、思潮大林鳕鱼龙虾模拟蟹肉黄油蒜香1袋。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5.716元。

5同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事发地点,采用同种手段盗窃沃思顿一拖三伸缩数据线1根、红牛饮料强化型1罐、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1块、姚记扑克牌3副。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9.7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36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

2.发货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7.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6.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涛

检察官助理:钟叶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道**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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