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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河东区广宁路团结东里2号楼底商便利蜂店内,窃取利群牌(短支)卷烟1条,变卖给尚品烟酒店马某某得赃款145元。

2.2020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河东区广宁路团结东里2号楼底商便利蜂店内,窃取玉溪牌(软)卷烟7条,变卖给军兴烟酒店张某某得赃款1190元。

3.2020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河东区广宁路团结东里2号楼底商便利蜂店内,窃取中华牌(软)卷烟4条,变卖给芸茹烟酒店丁某某得赃款1800元。

4.2020年8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河东区团结北里30号楼底商便利蜂店内,窃取玉溪牌(软)卷烟2条、黄山牌(粗支红方印)卷烟1条,苏烟牌卷烟2条,电子烟杆等,卷烟变卖给芸茹烟酒店丁某某得赃款920元。

5.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河东区广宁路团结东里2号楼底商便利峰店内,窃取利群牌(西湖恋)卷烟1条、黄鹤楼牌(粗支大彩)卷烟1条、黄山(大方印)卷烟1条、黄鹤楼牌(雅韵)卷烟2条,南京牌(12金钗)卷烟3条,两次变卖给于春山烟酒店史某某得赃款1310元。经天津市烟草专卖局鉴定,利群牌(西湖恋)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21.54元。

6.2020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河东区团结北里30号楼底商便利蜂店内,窃取中华牌(软)2条、恒大牌(中支)4条,卷烟变卖给源祥通烟酒超市袁某某得赃款1960元。经天津市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600元。

7.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河东区广宁路团结东里2号楼底商便利峰店内,窃取冬虫夏草牌卷烟1条,变卖给迎利烟酒店丁某某得赃款300元。经天津市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冬虫夏草(和润)卷烟价值人民币500元。

8.2020年8月12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河东区大直沽八纬路便利蜂店内,窃取WK线控通话音乐耳机1个、半岛铁盒移动电源1个、阿道夫轻柔丝滑洗发液1瓶、德芙心语礼盒1盒。

9.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河东区广宁路团结东里2号楼底商便利峰店内,窃取玉溪牌(软)卷烟1条、恒大牌(中支)卷烟3条、芙蓉王牌(硬细支)卷烟1条,变卖给迎利烟酒店丁某某得赃款950元。经天津市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390元。

10.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河东区广宁路团结东里2号楼底商便利峰店内,窃取黄山牌(小方印)卷烟2条、黄山牌(大方印)卷烟1条、玉溪牌(软)卷烟2条、南京牌(12金钗)卷烟2条、南京牌(雨花石)卷烟1条,变卖给迎利烟酒店丁某某得赃款970元。经天津市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黄山牌(大方印)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20元。

11.2020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河东区广宁路团结东里2号楼底商便利峰店内,窃取黄鹤楼牌(软蓝)卷烟2条、黄鹤楼牌(天下明楼)卷烟2条、黄山牌(红方印)卷烟1条、黄鹤楼牌(侠骨柔情)卷烟1条,部分卷烟变卖给乐强烟酒超市王某某得赃款200元及欣达烟酒店胡某某得赃款530元。经天津市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黄鹤楼牌(软蓝)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8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411.54元。

被害单位店长报警,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卷烟、物品、现场照片等物证;

2.110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卷烟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昆

检察官助理:吴锐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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