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现住址为天津市武清区**街道**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武清区杨村街道友谊商厦、中央商城、华润万家超市一楼和二楼等地,先后在被害人韩某某、杜某某等人经营的摊位、店铺内多次进行盗窃衣服、鞋、箱包、帽子等财物。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衣服、鞋、箱包、帽子等财物价值共计3500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部分财物已被扣押和发还,并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韩某某、杜某某等人陈述;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商品购买记录、谅解书等书证;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光盘1张;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街道**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材料1份,光盘1张,补充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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