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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号,无固定住所。2015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7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6日,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萨尔图区**店,用钢筋钳破坏门锁后进入店内,将吧台内一台价值104元的飞科牌剃须刀、一台电脑主机及20元现金盗走。被盗电脑主机被李某某毁坏,20元赃款被李某某挥霍,飞科牌剃须刀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赵某某。

2.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吃部,用钢筋钳破坏门锁后进入店内,将店内货架上价值200元的30瓶150毫升装龙江冠牌白酒、一桶8斤装龙江冠牌散白酒及一台硬盘录像机盗走。被盗白酒被李某某藏匿后丢失,硬盘录像机被李某某毁坏。

3.2019年12月27日0时22分,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萨尔图区**店,用钢筋钳破坏门锁后进入店内,将店内1,800元现金及价值670元的电脑主机盗走。被盗电脑主机被李某某毁坏,1,800元赃款被李某某挥霍。

2020年1月6日,侦查人员在大庆油田总医院门诊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

2.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时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6.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毕佳贺

2020年4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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