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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现住大同市平城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任某某位于大同市平城区站东**村自建房的家中与被害人喝酒时发现被害人家中放有现金,遂于2019年10月6号晚19时左右,用钢筋棍撬开被害人任某某家门,进入被害人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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