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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2011年3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9日刑满)。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刘某某,女,33岁。  被害人唐某某,女,58岁。

被害人刘某某,男,50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某天,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都江堰市**街**茶楼,破坏茶楼挂锁,进入该茶楼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黄鹤楼”牌香烟八、九包。

 2019年9月初某天,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都江堰市**小区门口**茶楼,破坏茶楼挂锁,进入该茶楼内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真龙”牌香烟两包。

2019年9 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建(另案处理)来到都江堰市**路中段**号**小区后门“**”茶楼,破坏茶楼挂锁门把手,进入茶楼内,盗走现金1600余元、“步步高”平板家教机1台、各类香烟30余包。

被告人李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被盗香烟、家教机均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门锁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三名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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