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镇**村**组**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本市东区**路**号**栋**楼**号刘某某家中,盗走放在客厅茶几上的VIVOX2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53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窗进入本市东区**路**号**栋**楼**号汪某某家中,盗走沙发上两个女式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104元。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3、2020年6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撬门进入本市东区**路**号**栋**楼**号姜某某家中,盗走客厅电视柜上的现金人民币232元以及房门钥匙、小区门禁卡。赃款用于生活开销,钥匙等物品被丢弃。
4、2020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撬门进入本市东区**路**号**栋**楼**号喻某某家中,盗走客厅沙发上男式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并使用喻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为其“波克城市”游戏账号充值人民币698元。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搜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8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被害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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