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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和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冷某某于(另案,2005年**月**日出生)2019年4月份的一天认识,李某某明知冷某某系未成年人,二人商议在大竹县、开江县等地实施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变卖后,赃款由二人平分,并将赃款用于上网、宾馆住宿等消费。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冷某某来到开江县**镇**街**号邓某某经营手机门市,趁该门市无人之机盗走两部深蓝色OPPOA9手机,一部白色OPPOA9手机,两部紫色OPPO Reno-Z手机,被告人李某某与冷某某将盗来的两部手机分别以300元和700元的价格变卖给大竹县的尹某和潘某某,将赃款用于消费或者分赃,除一部手机丢失外各分得一部手机。2019年10月25日,二人将冷某某分得的手机以1050的价格变卖给开江县**镇**街经营手机的阳某某,后将赃款平分。

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冷某某来到大竹县县城郑某某经营的卷烟门市,将该门市内天子等香烟盗走,以一千余元和65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香烟变卖给大竹县的宋某某,并将赃款平分用于消费。

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财物进行价格认定,被盗手机总价值为8100元,被盗香烟总价值为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盗窃他人价值970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个十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耀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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