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号。因犯盗窃罪, 2020年2月5日本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因盗窃,于2020年9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百乐KTV门口非机动车停放点,将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吉祥豹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车发票、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内容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