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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兴文县古宋镇中国工商银行自助取款机处取款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罗某某遗留在自助取款机里的银行卡里的5000元现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回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查笔录,5、有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阳国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诉讼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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