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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捕前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违法犯罪经历: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夺罪、诈骗罪、盗窃罪于2000年5月31日被判处拘役一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03年8月13日被吉林省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于201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7月10日被永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偷开机动车于2019年2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21时至2018年10月25日1时许,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路**小学附近,将被害人范某某货车内的十二筐橘子盗窃,被害人范某某自报损失价值72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又流窜到四平市铁西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货车内的九箱地瓜盗走,被害人王某某自报损失价值约600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又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货车内的四十箱面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自报损失价值4476元。后李某某利用货车将盗得的橘子、地瓜、面包运到吉林市进行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赔偿,三名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丢失面包价格清单;

6.情况说明;

7.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越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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