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5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村**组**组。2005年10月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2020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乡**村**组一民房的公共区域内,将被害人一辆逸翔牌米兰款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4元。
2、2020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合肥市蜀山区国建香榭水都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19元。
3、2020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合肥市蜀山区**路华润君悦酒店前台,将被害人戴某某一部苹果6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
2020年7月8日嫌疑人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刘某某、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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