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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2001********,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博罗县**街道**广场**快餐店内,利用与被害人周某某相熟之机,使用周某某的手机把周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在李某某控制的微信(微信号1800308****,昵称“某甲”)上。绑定成功后,同月23日1时许,李某某利用微信“,”将周某某银行卡内存款转账到自己的微信(微信号:djk1876071****,昵称某乙)上,总额14940元人民币。同月25日3时许,李某某再次通过同样方式,将周某某银行卡内的15090元到自己微信上。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2020年5月6日,公安民警在**街道**广场**快餐店二楼房间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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