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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76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香河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8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7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十四号线车厢内,从被害人郑某某(女,33岁,吉林省人)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扒窃员工卡一张,后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1217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案卷3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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