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4日1时许,进入史某某(女,35岁)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院的出租房内,盗窃三星SN-A9000型32G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和北京市政公交卡1张。经鉴定,被盗三星SN-A9000型32G手机价值人民币131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2日1时许,用螺丝刀撬杨某某(男,29岁)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院的出租房房门,未撬开欲离开时被杨某某发现。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照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山山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涉案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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