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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9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因犯盗窃罪、抢劫罪2013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于201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院批准,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4日1时许,进入史某某(女,35岁)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院的出租房内,盗窃三星SN-A9000型32G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和北京市政公交卡1张。经鉴定,被盗三星SN-A9000型32G手机价值人民币131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2日1时许,用螺丝刀撬杨某某(男,29岁)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院的出租房房门,未撬开欲离开时被杨某某发现。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照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山山

2017年9月2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涉案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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