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6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街与**路交叉口东北侧100米处路边,被告人李某甲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黑色两轮电动车(京临16****2)一辆,后被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检察官助理:李春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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