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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3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篮球场与他人一起打篮球后,准备离开时走到另一侧篮球架下取回自己的手机,这时发现和其一起打篮球的两名被害人韦某某、崔某某的手机(1台是荣耀play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1台是小米8UD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也放在篮球架下面,而两被害人还在球场上打篮球。被告人李某某于是起了贪念,趁机将两台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马上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后去到佛山市禅城区**路以人民币1780元将两台手机变卖给了刘某某。

破案后,公安机关在禅城区**路**街刘某某的**通讯店内起回被盗的两台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韦某某、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的供述;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对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峰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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