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9********,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李某某,公安机关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涉嫌新的犯罪后逃匿,于2019年12月2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1日凌晨零时许,维西县**乡**村村民李某某在路过**乡**村**组“**修理电焊部”时发现被害人雀某某停在路边的拖拉机未拔车钥匙,遂上车将雀某某的拖拉机盗窃后开回家,在途经**镇**村**组(维西县**上方)时将所盗窃拖拉机牌照丢弃在路边草丛中。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将所盗窃的拖拉机以4860元的价格卖给苟某某,并到维西县**院旁的**站院坝内教苟某某驾驶拖拉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维西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雀某某拖拉机价值为17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雀某某被盗拖拉机照片;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苟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维发改价认[2016]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为1760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根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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