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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8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房乡**村委**街**号**号。200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施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13日释放。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秘密进入瑞丽市**建材市场**四楼出租房内被害人邝某某家,盗走一台银色苹果X手机和一台翡翠绿华为mate30手机。经鉴定,被盗两台手机共计人民币7889元人民币,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扣押、提取、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13日释放,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补充侦查卷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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