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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8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村委会****号,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厂一生活区**栋。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实施盗窃犯罪,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为昆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洗车工。2020年6月5日10时40分许,李某某在为被害人张某某洗车时,盗窃车内人民币17000元,挥霍。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云南省玉溪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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