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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5********,布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途经同村李某甲家时,见无人,遂起盗窃之念,于是到李某甲家房门外的窗台上用一把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客厅,再进入未上锁的一间卧室,将李某甲放在卧室床头旁木箱上一件绿色外衣兜内1600元人民币盗走,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

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忠华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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