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独自一人窜至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学府路保山学院季平路信息服务中心,徒手将该服务中心的门把手拉开后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尚某某摆放在房间内桌子抽屉里的一部黑色锤子牌坚果R1智能手机(串号:868823031011519)盗走。经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070.00元。
公安机关经过视频监控分析锁定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2月7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区九龙路猫眼网吧核查时抓获前来上网的被告人李某某,并在其带领下到借住的朋友家中起获了该手机,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一部;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图像侦查报告等;3、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0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且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李某某盗窃罪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 夏润光
检 察 员 王 波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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