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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07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诏安县秀篆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桥陇社区桥兴路22号五楼东莞市博达皮具有限公司车间,盗走了该公司存放在该处的铜芯电线(价值4417.9元)。作案后,李某某逃离现场。民警于次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起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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