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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4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单独至本区**镇**路**弄现代华庭小区北门快递临时存放点,窃得被害人杨某某一快递件,内有东方不败黑椒牛排20包。经估价,涉案14包牛排价值人民币104元。

二、2020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单独至本区**镇**路**弄现代华庭小区北门快递临时存放点,窃得被害人庞某某一快递件,内有腌制腊肉。

三、2020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单独至本区**镇**路**弄现代华庭小区北门快递临时存放点,窃得被害人朱某某一快递件,内有各类衣服25件。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人民币160元、被害人庞某某损失人民币600元、被害人朱从湘损失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庞某某和朱某某的陈述、监控视频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时间、地点多次盗窃他人快递件的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李某某住处和小区旧衣物回收站查获部分涉案物品,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3.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14包牛排价值人民币104元。

4.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

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的情况。

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韧思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91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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