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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2001********,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均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多次在龙游县城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共窃得他人财物总计价值至少人民币14990元,李某甲分得财物总计价值976元。后各参与人在家人的帮助下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李某甲家人退赔人民币1955元,均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1日深夜,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某窜至龙游县龙洲街道御园小区,由李某甲在外接应,李某某窃取陈某乙车内现金1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880元阳光利群香烟两条,李某甲分得香烟4 包。次日,李某某的父亲退赔被害人10900元。

    2.2020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窜至龙游县龙洲街道阳光水岸小区地下车库,窃取顾某某车上现金人民币1800元;窃取王某某车上现金人民币800元,香烟若干;窃取停放小区内一辆车上的香烟若干。后将香烟销赃至纪某某处,销赃得款610元。李某甲分得赃款400元。

    3.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吴某某窜至小南海镇大众路杭派新大洲电动车车行门口,窃得丁某某车上现金人民币900余元,李某甲分得赃款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纪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顾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9月 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电子)检察卷一册(电子);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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