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龙川县**镇**开发区**总公司附近居民楼**楼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5日,本院对被告人李**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在龙川县**镇**开发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羊肉粉店内吃羊肉粉时,看见店内的两张餐桌上各放了一部手机。因自己手机破旧,便临时起意想偷来自用,趁店内老板及工作人员不注意将上述两部手机(分别是一部VIVO手机及一部OPPO手机)偷走。2020年10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龙川县**镇**开发区被害人陶某某工作的**便利店内派发宣传单张时,看见店内的收银台台面上放有一部VIVO手机,趁无人之际将该部手机偷走。经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三部被盗手机在2020年10月1日、2020年10月2日的使用产品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738元。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龙川县**镇“**”理发店被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2日、10月13日,扣押的被盗手机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陶某某、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于2020年10月27日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李某某、陶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询证明、谅解书;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龙价认﹝2020﹞1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频资料:监控视频、审讯和指认视频光盘共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艳莉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和证据两册(含三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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