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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住宅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委**组**号)200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2020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桦南县**修理部,将被害人刘某某存放在修理部的汽车钢圈、勾机底轮、传动轴总成等物品盗走。销赃得款27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并退还失主。经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43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学府住宅小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圈等;

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证人崔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

7.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1120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住宅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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