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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贡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贡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高邮市文游北路简爱宾馆其开好的房间内,明知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欲盗窃他人手机,仍与王某某共同计议如何藏匿他人手机并提出具体藏匿地点(房间天花板上)。当晚,被告人李某某在王某某将被害人贡某某约至该房间后离开,并将该房间留供王某某使用。次日凌晨,王某某在该房间内,利用贡某某熟睡之机,窃得贡某某小米9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20元、手机壳内放有现金100元)并藏匿于屋内卫生间天花板上,后用该手机抵偿所欠被告人李某某债务。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被盗物品照片、户籍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贡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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