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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现住清涧县**镇**村**,2017年12月15日因盗窃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清涧县**镇**村打工,平时就居住在村委会工地上,在其打工期间,李某某翻墙撬窗盗窃刘某甲家四条香烟,盗窃刘某乙家双人被子一块、蓝月亮洗衣液一桶、枕巾一块、银元四枚(经鉴定为假银元)、旧版人民币合计一百二十八元,盗窃刘某丙家红色毛毯一块。2019年10月18日清涧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某抓获,并在李某某打工的**村工地住宿地查获上述被盗物品。

2019年11月18日经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合计人民币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瑞峰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4.起诉书8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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