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在阿克苏市**队**小区内盗窃两轮电动车一辆,认定价格为3813元。2019年10月3日15时许,在阿克苏市**小区内盗窃电动车4块电瓶 ,认定价格为320元,共计4133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物品价值41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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