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亚楠(绰号“老黑”),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2********,汉族,群众,文盲,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董村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09月2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09月24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07月2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03月14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0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04月0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05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亚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30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建设路李庄新村,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410元。
2.2020年04月04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长社路怡景苑小区,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04月05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溢水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新感觉KTV后面的西贺庄村家属院内,将被害人栾某某的捷安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已追退)。
4.2020年04月06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新华路潮衣裤西邻的百货公司职工楼楼梯口,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650元。
5.2020年04月08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颍川路世纪豪庭,将被害人段某某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650元(已追退)。
6.2020年04月10日,被告人的李亚楠窜至长葛市人民路佩里曼小区内,将被害人高某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已追退)。
7.2020年04月13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铁东路金域小区院内,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2310元(已追退)。
8.2020年04月19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新华路技术质量监督局院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000元。
9.2020年04月19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八七路妇幼保健院院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
10.2020年04月20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八七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的新华书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甲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200元。
11.2020年04月20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颍川路舒逸上苑小区内,将被害人范某某的飞鸽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770元。
12.2020年04月21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董村镇岗孙村,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绿彭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400元(已追退)。
13.2020年04月24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铁东路奔马小区门口,将被害人赵某的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160元(已自行追回)。
14.2020年04月27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颍川路东泰购物广场,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220元(已自行追回)。
15.2020年05月04日,被告人李亚楠窜长葛市人民路蜀峰楼饭店南邻胡同口处,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七星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120元。
16.2020年05月05日,被告人李亚楠窜至长葛市华健医院院内,将被害人韩某某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物证; 4被害人段某某等人陈述;
5. 证人李某等人证言; 6.被告人李亚楠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亚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楠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亚楠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系立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亚楠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萍
二0二年九月七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亚楠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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