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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个体;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在镇赉县**平房区杨某某家仓房里盗窃两套汽车车座垫(其中一套是羊毛材质,一套为编制材质)、腈纶毛线头1.58斤等日常旧衣物。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在镇赉县**平房区宋某某家盗窃木门等其他木制品若干。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在镇赉县**平房区杨某某家的院落中盗窃铁镐、铁质洋叉头等其他木制品若干。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镇赉县**平房区王某某家中盗窃木门、木窗等其他木制品若干。

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的上述物品集中存放在镇赉县**镇**村自己家仓房内。2020年1月7日,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所盗的车坐垫、木门、木窗等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84元。

案发后,部分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镇赉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镇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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