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镇**村**组**号。曾于2008年11月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3月15日16时许,在位于本市金台区宝虢路25号院的“卧龙寺”寺院内,在帮助该院**释某某搬运床单过程中,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释某某放在卧室炕头布袋中的8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宏博
2014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