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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号。曾于2008年11月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3月15日16时许,在位于本市金台区宝虢路25号院的“卧龙寺”寺院内,在帮助该院**释某某搬运床单过程中,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释某某放在卧室炕头布袋中的8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宏博

2014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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