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委**对面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黔江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手里缺钱,没有生活费,遂产生到黔江民族中学办公室偷手机卖赚点生活费的想法。
2019年3月底凌晨一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头戴灰色鸭舌帽翻围墙进入民族中学来到教学楼三楼302办公室,在该办公室一抽屉里盗窃了一部蓝色VIVO X23手机、一部蓝色OPPO R17和一部黑色华为nova3手机,之后将盗窃来的三部机放在自己的租房。期间,将盗窃来的VIVO和OPPO手机上使用的电话卡放在自己手机上使用。2019年4月4日,其中一被害人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某但被李某某拒接,之后回复短信要求被害人拿800元钱来赎手机。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随后民警在其租房依法扣押了其盗窃来的三部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经重庆市黔江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共计739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庞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朱某某、梅某某的陈述;
4、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礴
检察官助理 陈胜霞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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