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 ,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住重庆市长寿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先后5次在重庆市长寿区“美丽泽京”小区附近的“**”超市实施盗窃,先后2次在“**”超市实施盗窃,将超市内的腊肉、香肠、女士内裤、面膜、洗发水等物品盗走。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超市盗窃后准别离开时被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部分物品已追回,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搜查证及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钟某某、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 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部分追回,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刘泽江
2020年7月 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住重庆市长寿区**幢**,联系电话1858013****;
2. 侦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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