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孙瑞雪、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进入重庆市江津区**镇**养生馆内,将被害人庾某某放在店内大厅茶几上的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在重庆市巴南区老邮局旁任某某经营的二手机回收店内将盗窃来的手机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出售。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38元。
2020年10月20日20时30分左右,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号附**号**-**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经民警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辨认笔录;
8.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15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天然
检察官助理秦竟超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五十六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