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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重庆市梁某区**街道**工地**组长,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1030日决定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于202011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街道**工地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钢管、扣件、顶托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李某某将“**公司”的钢管盗走并驾驶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将盗得的钢管运至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D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店予以销赃。

2.2020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的钢管盗走,并驾驶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将盗得的钢管运至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D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店予以销赃。

3.2020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的扣件盗走,并驾驶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将盗得的扣件运至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D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店予以销赃。

4.2020年7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的钢管盗走,并驾驶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将盗得的钢管运至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D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店予以销赃。

5.2020年7月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的顶托和扣件等物品盗走,并驾驶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将上述盗窃物品运输至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D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店予以销赃。

2020年7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艾菲酒店楼下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14日9时许,民警在本区双桂街道双桂雅苑D区黄某某经营的废旧收购站查获被盗的扣件一袋,共计47.6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等书证;

2.​ 证人段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搜查等笔录;

5.​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

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千岚

检察官助理:于峰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梁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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