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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现住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同年8月19人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由湖北省利川市至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次日凌晨在百安坝街道实施两次盗窃作案,盗窃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和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44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2月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天台新村小区内,将张某某停放在此的蓝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将所盗摩托车以900元的价格抵押给何某某摩托车维修店。

2、2020年12月6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安顺路28号美宜佳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将郑某某放在收银台的小米10手机盗走,将所盗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北省利川市逸园广场旁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摩托车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发改服价认【2020】24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 廖雪吟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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