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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66********,汉族,沈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8月2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早8时左右,在辽阳市白塔区**社区**饭店附近,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高某某准备锁车前,趁被害人不备将车门拉开,被害人高某某锁车并离开,李某某将车内的包盗走。经鉴定,被盗包价值人民币9000元,内有现金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福宏
    詹玉晗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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