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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因犯有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多人,于黑龙江省汤原县、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两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关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某某家盗窃圆珠型黄金项链一条、小猴子型黄金吊坠一条、圆珠型黄金手链一条、铂金镶嵌0.256钻石女士戒指一对、磨砂元豆型外观2.346克耳钉一对(经汤原县价格认定分局认定价值人民币17632.32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蔡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在吉林省辉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侧屈某某家盗窃貂皮大衣两件,经辉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29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计实施盗窃行为两起,盗取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30632.32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关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立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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