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11日因盗窃、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于2010年12月被遵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8月底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夜间疏于看管之机,驾驶自己购买的车牌号为贵C*****的一辆黄色二轮摩托车窜至红花岗区新中街道新中村金科白鹭湖的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在建地下停车场电缆工地内,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钳、美工刀将该项目部存放在此处内未使用完的铜芯电缆线截断成节多次盗走。后将盗窃的约262.69斤铜芯线运至“**废品回收店”和苟某某经营的废旧金属回收店进行变卖,共计非法获利5331.55元人民币。后该电缆线经遵义中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价值7049.00元。
破案后,涉案电缆线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文书、调取证据文书、接受证据文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讯问同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光军、母承德、李明江、王小华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二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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